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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_体育竞赛管理系统

zmhk 2024-08-24
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_体育竞赛管理系统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1.2022年厦门市全民健
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_体育竞赛管理系统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

1.2022年厦门市全民健身运动会羽毛球比赛圆满收官

2.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3.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4.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_体育竞赛管理系统

2022年厦门市全民健身运动会羽毛球比赛圆满收官

全市羽毛球爱好者汇集于此,大家一起热热闹闹打球,真好!?经过3个比赛日的激烈角逐,5月15日晚,2022年 厦门市 全民健身运动会羽毛球比赛暨福建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群众比赛厦门代表队选拔赛在市体育中心圆满收官。本次比赛设男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单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5个项目18个组别,共有865人报名参与,总参赛人次达1066,创近年新高。

        戴芳婷、何黄升走下赛场,他们在混合双打B组(31-40岁)中发挥稳定、游刃有余地打出满意的成绩。在他们的老家漳州,羽毛球是热门运动项目,具有不错的群众基础,两人分别在幼儿园大班、小学一年级就加入羽毛球培训班,爱上这项运动,并将这份热爱持续至今。如今,虽然两人一起训练的机会不多,却依然配合默契。这是戴芳婷和何黄升第一次参加厦门市全民健身运动会羽毛球赛。他们表示,在每次比赛中都会尽量保持往常练习的节奏,即便遇上实力强劲的对手,也不会给自己太大的压力。

        混合双打A组(18-30岁)选手杨帆、廖珑睿是?体育老师组合?。廖珑睿的父母是羽毛球爱好者,他从小就是父母打球时的?铁杆观众?,看多了,自然忍不住学打羽毛球。后来,他和杨帆成为队友,在这次全民健身运动会羽毛球赛中搭档出战。两人表示,羽毛球是一项非常需要体力和耐力的运动,在赛场紧张氛围的包裹下,选手们挥洒汗水、热血沸腾,碰撞出激情火花,这正是羽毛球的魅力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为运动员能更便捷地了解赛程信息,提高参赛体验,缩短候场时长,本次比赛创新引进?华体汇赛事管理系统?,可智能查询比赛场次、实时进度、赛况、成绩公告等赛事信息,得到参赛选手一致好评。?非常方便,通过手机就能查询自己的比赛成绩。?选手张女士说。

        裁判长张振洁介绍,本次各组双打项目为省运会群众组羽毛球比赛厦门代表队选拔赛,优秀选手有机会代表厦门出战福建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群众比赛。?这次获胜的选手十分给力,期待他们在省赛中继续发挥出优异的水平!?

        记者还了解到,在体育**公益金支持下,全民健身系列赛事更加丰富。中国体彩促进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为城市体育事业添新彩。 (海西晨报记者 林夏悦)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有很多特点,体育赛事的基本特点,从这四个方面来说,即:体、育、赛、事,其他诸多特点都是由这四个基本特征派生出来的。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体育竞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以捐赠、赞助等形式支持、参与体育竞赛。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体育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备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第八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依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三)冠以“河北省”、“河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第十条 举办设区的市或者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申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举办之日的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举办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或者登记、注册的证明;

       (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体育竞赛场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使用体育竞赛场地的证明;

       (五)设施、器材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六)经费来源证明和经费预算报告。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举办者应当按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的举办日期和时间、竞赛内容,以及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需要变更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5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0日告知原审批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五条 举办者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体育竞赛,并依法签订协议。

       举办者不得转让体育竞赛的举办权。第十六条 举办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或者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竞赛,参赛者应当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举办者负责。

       在体育竞赛举办期间,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并在人员相对聚集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体育竞赛安全、有序地进行。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当按体育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并对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选聘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符合等级要求的裁判员担任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裁判员是拟裁判项目参赛运动队的运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裁判工作公正性的,不得选聘。

       举办者在体育竞赛开始前,应当对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体育赛事信息管理系统”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